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汇编》中相应规程规范生产。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须由所在地乡镇农业服务站检验生产档案记录和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认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后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 农产品产地证明由苍溪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依法实施植物检疫,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